閩人社技職改〔2014〕2號文件
關于印發《福建省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
資格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省直有關人事部門、各技工院校: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進一步加強技工院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技工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和《國務院關于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26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標準,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技工學校教師職稱改革領導小組 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技工院校教師進一步加強教學改革和專業實踐,提高素質、能力與技能水平,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一體化”技工院校教師隊伍,根據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特點及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機構等從事教育教學及教育研究工作,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在崗人員(含工人身份的在職在崗教師),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兼職教師。
第三條 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名稱:
(一)正高級教師
(二)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
(三)生產實習課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四條 凡符合條件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可以申報評審同一級生產實習課教師,生產實習課教師也可以申報評審同一級技術理論課教師,以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向復合型人才發展,推動技工院校理論與實踐一體化的師資隊伍建設。
第五條 民辦技?;蚬k技校中與學校簽訂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師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任職條件
第六條 熱愛祖國,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忠誠技工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第七條 任現職期間至少應擔任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中層干部以上、校團委書記、學生管理部門干事、專職心理健康教師和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視同班主任工作。
第八條 任現職期間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其學時計算按《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教學過程中,能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并能根據本專業(職業)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教學態度認真嚴謹、教學觀點正確、方法得當。善于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思想實際,深入開展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地組織開展班級教育活動,注重對學生綜合職業能力的培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綜合測評滿意率達80%以上。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申報正高級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受聘副高級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副高級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且受聘中級職務5年以上。
(三)申報中級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且受聘助理職務4年以上。
(四)申報助理職務的,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五)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申報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中職畢業學歷應受聘在三級實習指導教師時間4年以上。
第十一條 職業資格證書:
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文化理論課教師免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教學工作量:
(一)任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度完成的教學工作量:專任教師260課時以上;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兼課160課時以上;行政管理部門的中層干部(含校長助理)兼課120課時以上;校級領導兼課70課時以上。教師脫產進修學習期間,教學工作量以0課時計算。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視同完成規定教學課時。
(二)實訓實驗課的課時計算原則:在校外專職帶學生進行生產實習的每周教學工作量按12-15課時核定,在校內從事實訓實驗指導課教學的每周教學工作量按15-18課時計算。
經省、部級人社部門確認實施一體化教學改革試點專業,其課時按照一體化教學計劃的實際課時數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實踐任務:
專業技術課教師每兩年到企業、生產一線進行專業實踐,時間累計2個月以上;文化理論課教師每兩年到企業、生產一線開展調研,時間累計達2周以上。
第三章 正常晉升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第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和教學工作經驗,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專業技術課教師必須至少擔任一門高級工班以上的專業主干課程)的全部教學工作。
2.近5年來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年度考核為優秀(或設區市級以上綜合表彰)。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協助教育教學研究部門進行教學研究和業務指導。
3.在教學團隊的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指導培養3名以上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專業技能等方面取得明顯進步。
4.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5.技術理論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在CN學術期刊上獨撰(或第一作者)發表3篇以上本專業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
文化理論課教師在CN學術期刊上獨撰(或第一作者)發表4篇以上本專業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在CN學術期刊上獨撰(或第一作者)發表4篇以上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
第十五條 專業實踐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完成到企業實踐任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校際(至少有三個以上學校參加,下同)以上開設教學研究課、示范課、專題講座或承擔行業企業培訓任務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級開設。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必須在基層一線從事專職教學工作累計5年以上。
2.獲得市級以上專業帶頭人或職教名師等稱號,或擔任省級以上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專業規范化建設改革、面向區域產業專業改革、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示范課程和精品課程研發等主要負責人(排名前二)2年以上。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兩項以上條件:
1.獲中華技能大獎,國家級或省級大師工作室領軍人物,或獲得省技能大師、國家級或省級技術能手等稱號。
2.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名、第一名,或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第一名;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一,下同)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名、第一名,或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第一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獲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2項。
3.主持或參與主持國家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五),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主持或參與主持省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三),并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
4.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省級教育教學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設區市級以上教育教學一等獎2次;或省級以上專業帶頭人稱號;或獲省級以上綜合表彰稱號。
5.培養技師工作成績突出,獨立承擔2屆高級工班以上層次畢業設計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工作;或負責組織適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專業開發和課程建設,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牽頭組織參加市級以上各類師生職業技能競賽、學科競賽或教育論壇活動達4次以上,至少有2次是省級以上活動,并提交齊全的活動材料。
(二)高級講師及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七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和教學工作經驗,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全部教學工作。
2.近5年來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教學管理工作。
3.在教學團隊的發展中發揮骨干作用,指導培養1-2名青年教師在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專業技能等方面取得進步。
4.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5.任現職以來撰寫2篇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其中至少1篇在CN刊物發表,或獲國家級職業教育論文評選三等以上獎項,或獲省級技校教研組織論文評選二等以上獎項。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撰寫2篇以上較高水平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其中最至少1篇在CN刊物發表,或獲國家級職業教育論文評選三等以上獎項,或獲省級技校教研組織論文評選二等以上獎項。
第十八條 專業實踐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完成到企業實踐任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校級以上開設教學研究課、示范課、專題講座或承擔行業企業培訓任務2次以上。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在基層一線從事專職教學工作累計3年以上。
2.獲得校級以上專業帶頭人或職教名師等稱號,或擔任省級以上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專業規范化建設改革、面向區域產業專業改革、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示范課程和精品課程研發等主要技術骨干1年以上。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兩項以上條件:
1.國家級或省級大師工作室領軍人物,或獲得全國、省級技術能手稱號。
2.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前三名,或獲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
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一,下同)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第三名,或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獲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2項。
或帶領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2期以上,每期應撰寫4000字以上帶隊實踐報告。
3.主持或參與主持國家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五),并獲得優秀獎以上獎勵;或主持或參與主持省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三),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或主持設區市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一),并獲二等獎以上獎勵。
4.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良好成績,獲省級教育教學三等獎以上1次;或設區市級以上教育教學二等獎2次;或設區市級以上專業帶頭人;或獲得設區市級以上綜合表彰稱號;或獲得校級綜合表彰2次以上。
5.培養高級工的成績突出,獨立承擔高級工班以上層次畢業設計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工作;或負責組織適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專業開發和課程建設,經設區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并推廣;或擔任中級工精品專業建設。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牽頭組織參加設區市級以上各類師生職業技能競賽、學科競賽或教育論壇活動達3次以上,并提交齊全的活動材料。
(三)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十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專業扎實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全部教學工作。
2.近4年來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
3.技術理論課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4.撰寫1篇以上在正式刊物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或獲國家級職業教育論文評選優秀獎以上獎項,或獲省級技校教研組織論文評選三等以上獎項。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撰寫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或教育學術論文,或獲國家級職業教育論文評選優秀獎以上獎項,或獲省級技校教研組織論文評選三等以上獎項。
第二十一條 專業實踐工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完成到企業實踐任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校級以上開設教學公開課、示范課或專題講座2次以上。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在基層一線從事專職教學工作累計2年以上。
2.獲得校級以上專業帶頭人;或擔任校級以上職業教育改革試點、專業規范化建設改革、面向區域產業專業改革、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示范課程和精品課程研發等主要成員1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兩項以上條件:
1.省級大師工作室領軍人物,或獲得省級技術能手及以上稱號。
2.獲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或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獲校級職業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一,下同)指導學生獲國家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或獲省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十名、前五名,或設區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五名;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秀獎以上,或獲設區市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2項。
或帶領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1期以上,每期應撰寫4000字以上帶隊實踐報告。
3.參與國家級課題研究(排名前十);或參與省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五),并獲得優秀獎以上獎勵;或參與市級課題研究(排名前五),并獲三等獎以上獎勵。
4.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較好成績,獲省級教育教學優秀獎以上,或設區市級以上教育教學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縣級以上綜合表彰,或獲得校級綜合表彰以上。
5.培養技能型人才工作成績明顯,參與1屆中級工班以上層次畢業設計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工作;或參與組織適合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專業開發和課程建設。
專職從事教育教學研究人員,牽頭組織參加市級以上各類師生職業技能競賽或其他學科競賽活動達2次以上,并提交齊全的活動材料。
(四)助理講師及二級、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十三條 教育工作要求:
1.積極履行全員育人職責,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將德育融入課堂教學,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幫助學生進步。
2.勝任班主任工作,關注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成長。
第二十四條 教學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專業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專業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
2.虛心接受其他教師的指導,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明確,課程設計合理,勝任教學工作,提供任職一年期間的教案。
3.二級實習指導教師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專業理論課助理講師及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取得本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的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教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參加校本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
2.教師主動進行教學反思,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應撰寫1篇教學經驗總結。
第四章 破格晉升條件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教師破格申報高一級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聘任年限:
1.講師或一級實習指導教師受聘該職務5年以上;
2.助理講師或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受聘該職務4年以上。
(二)業績條件:
任現職以來,除正常晉升條件外,應具備下列四項條件之一:
1.獲中華技能大獎,國家級大師工作室領軍人物,或獲得省技能大師、全國技術能手等稱號;或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第一名;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一,下同)指導學生獲國家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第一名;或國家級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或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
2.獲部級(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表彰的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
3.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獲國家級三等以上科技成果獎,或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成果獎(均為參與者排前三)。
(三)論文條件:
除正常晉升的論文條件外,增加1篇獨撰(或第一作者)并在CN刊物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獲本省技校教研組織論文評選二等以上獎項。
第二十七條 破格申報的教師,在評審前應參加相應評審組織的論文答辯,答辯成績合格者方能參加評審。
第二十八條 破格申報的教師,其任現職期間的年度考核必須有一年為“優秀”,其“優秀”等次的認定必須以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第二十九條 申報正高級、副高級、中級職務的教師應分別提交3篇、2篇、1 篇論文,由技校職改辦分送業內專家(每篇送2名以上專家鑒定)。鑒定論文全部通過者,方能參加評審。
申報正高級職務的教師,還應參加相應評審組織的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方能參加評審。
第三十條 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技工院校擔任同專業(工種)或相近專業(工種)教學的,經考核能勝任教學工作,轉系列時暫免職業資格證書要求,但轉系列后一年內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轉系列的教師,應提交其考察期間撰寫的1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
第三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視同在CN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一)參編正式出版的全國統編教材1部或正式出版的省編教材2部,本人撰寫量:理工類按每部10萬字計算,文科類每部15萬字計算,視同1篇。參編2部以上教材,且本人撰寫每部字數達30萬字以上,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專著1部,本人撰寫量:理工類每部按10萬字計算,文科類每部按15萬字計算,視同1篇。專著每部達30萬字以上,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三)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譯著1部,本人翻譯10萬漢字,視同1篇;譯著達20萬漢字,視同國內中文核心期刊論文1篇。
第三十二條 材料申報中若干問題說明:
(一)申報人員年齡,應從出生之日起計算至申報之日止。
(二)2015年1月1日之前的考核工作,按原規定執行。
申報人員須提交的材料還應參照當年本系列職改領導小組相關文件的通知要求執行。
(三)綜合測評是指學校每學年組織對任課教師一年來教育教學質量進行的綜合性評價。
(四)本標準資格條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論文論著發表出版時間、課題結題時間等均截止到申報年度的年底。本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方法:一般從學校畢業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年度年底止;任職年限計算方法:從現任專業技術職務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間間斷工齡必須扣除),計算至申報年度年底止;全脫產學習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扣除;高一級學歷(學位)應是在申報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
(五)申報專業類別原則上應與所從事教學專業類別相一致,且要求申報專業的教學工作量至少占任現職以來總工作量50%以上。鑒于技工院校專業設置的實際,允許教師申報與其就讀的大專層次以上的相近專業類別。
(六)綜合表彰指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優秀共產黨員、杰出人民教師、模范教師、特級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農村教師、師德標兵、“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教育教學工作專項表彰指優秀校長、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等。班級表彰獎勵指獲先進班集體、優秀團支部等榮譽稱號。
(七)表彰獎勵、技能競賽、教學比賽等的主辦單位應是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h級政府或其政府職能部門主辦的即為縣級以上的表彰獎勵、技能競賽、教學比賽等;依此類推,逐級向上,依次為設區市級、省級和國家級。
(八)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級。
(九)參與的教科研項目、課題均須已結題。
(十)刊物級別的界定:
1.CN刊物是指省級以上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須有ISSN和CN刊號);
2.國內中文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學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所列的期刊。
3.在 “增刊”、“特刊”、“???rdquo;、“專輯”等刊物上發表,以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不列入上述刊物范圍,僅作參考。
4.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由部、省統一規劃且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書,著作、教材均須有“ISBN”書號。
第三十三條 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發